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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司法认定与合理使用标准解析
时间: 2024-11-29     来源:法则法律

肖像权司法认定与合理使用标准解析

一、肖像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1]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及其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该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在一张或多张照片:即有以某种物质材料记录的人面部的图像存在。这些图像可以是摄影照片、绘画作品等不同的形式。
  2. 具有面部可识别性:即从图像中可以清楚地辨认出特定自然人的面部特征,使得普通人能够轻易地将其与该自然人对号入座。
  3. 表现的是特定自然人:即肖像应当是某个真实存在的自然人的形象再现,而不是虚构的人物或者动物的形象。
  4. 非匿名化处理:如果对人物的面部进行了充分的模糊化、遮挡或其他技术手段的处理,以至于无法准确辨识出特定自然人,那么这样的图像通常不被认为是肖像。
  5. 未获得授权的使用:如果使用了某人的肖像而没有得到其本人的事先同意,就可能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

二、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杂志封面、网络传播或者其他营利活动,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例如,在“葛优诉艺龙网案”[2]中,被告未经原告葛优同意,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多张包含葛优肖像的图片并配上了宣传文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肖像权侵权。

(二)恶意丑化和诋毁他人肖像的行为

故意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涂抹、破坏他人的肖像,或者利用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搞、讽刺等活动,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也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在“王菲被恶搞案”[3]中,有人在网上发布了对王菲的恶搞漫画,虽然漫画中的角色并非完全对应王菲本人,但由于其形象明显指向王菲且带有贬低意味,法院最终判定这种行为侵犯了王菲的肖像权。

(三)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即使是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或者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也可能会构成侵权。例如,在某医院泄露患者就诊时的照片案件中,医院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患者的诊疗信息以及照片公布在了医院的宣传栏上,这不仅违反了医疗保密原则,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尽管肖像权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但也有合理的限制和例外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可能是合法的:

  1. 新闻报道: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 舆论监督:为了实施舆论监督,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课堂教学:为了教学、科研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4. 公共场所监控: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其拍摄的画面不可避免地包含进入公共场所以及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的肖像。
  5. 正当使用:为展示、说明某一产品或者服务的内部结构、性能或者用途,而在店铺、展览、网页等处使用的具有肖像性质的模型、样本或者其他物体的图形。
  6. 艺术创作:为实施艺术创作,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7. 其他情形: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确保不会对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曝光和对肖像权人的负面影响。

四、结语

肖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进行涉及他人肖像的活动时,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权益。当发生肖像权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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