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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视角下的商业贿赂司法认定与界限划分
时间: 2024-11-29     来源:法则法律

企业合规视角下商业贿赂的司法认定与界限划分

一、引言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合规管理日益成为核心议题之一。其中,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是企业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出发,探讨商业贿赂的司法认定以及合法与非法行为的界限划分。

二、商业贿赂的概念及危害性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贿赂”是指为获得或者保留任何种类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另一方官员或员工、议员或立法人员、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或其代表、任何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或员工或者其他个人或实体,以作为其滥用职权、地位的行为对行贿人提供的回报。商业贿赂则是发生在企业间的贿赂行为,通常涉及通过金钱、礼物、回扣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和社会信任危机。

三、中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框架

在中国,有关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行贿罪、受贿罪,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包括以下情形: 1.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 2.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3.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也明确禁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商业贿赂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用或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而支付的佣金,则不属于商业贿赂范畴。 2. 客观行为:是否存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有价物品的行为,且该行为是否超出了正常商务交往的范围。 3. 交易的对价关系:贿赂行为是否与特定的商业交易存在关联,即是否有权钱交易的事实发生。 4.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葛兰素史克案”

2013年,英国制药公司葛兰素史克因其在华子公司涉嫌向政府官员和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而被调查。最终该公司被判处超过5亿美元的罚款。此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对于跨国企业在华经营活动的高要求和对商业贿赂的零容忍态度。

(二)“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

2014年的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揭示了食品行业的一些潜规则,如供应商向采购商支付高额回扣以确保订单。这一案件提醒我们,商业贿赂并不仅仅局限于现金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服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

六、结论

在企业合规的背景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各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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