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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解读:合同效力认定的五大变化
时间: 2024-12-10     来源:法则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秩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民法典对合同效力认定进行了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五大变化:

  1. 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适应了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发展。

案例: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商品的数量、价格和交付方式。在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商品,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法院认定,甲乙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构成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判决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1. 禁止强制性缔约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以其地位、优势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对方订立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禁止强制性缔约的原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自愿权。

案例:某大型超市要求供应商必须接受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否则不予合作。供应商丙公司因合同条款对其不利而拒绝接受,超市遂取消了与丙公司的合作。丙公司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丙公司的诉求,认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禁止强制性缔约的规定。

  1. 明确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第十六章对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显失公平等。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为政府建设一栋办公楼,但合同中有关环保标准的部分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后因环保问题,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1. 强化了合同担保的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强化了合同担保的效力,增加了债权人的保障。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并以其一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后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乙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1. 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被称为情势变更原则,为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供应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暴涨,导致乙公司履行合同的成本大幅上升。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调整合同价格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合同价格。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调整合同价格,以平衡双方利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新规对合同效力认定的五大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和保护,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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