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购买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护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益和合理信赖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承租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并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具体的购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付款方式等。如果承租人不履行这些义务,可能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诉讼中,法院会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尽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立法上得到了支持,但在实践中,它并非绝对无条件的权利,而是存在一定的限制与边界。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限制情形: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房屋被拍卖用于偿还债务时,即使有承租人在先,新的产权人也无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此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牺牲个别承租人的权益。例如,政府出于城市规划的需要征收土地和房产,即便有承租人在先,也会强制终止租赁合同,且不会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一些长期租赁协议中,当事人可能会约定排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要这样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如果承租人与房东合谋故意压低房价,从而排挤真正的潜在买家,这就有可能构成对第三人权益的侵犯。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又反映了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它在保障承租人权益的同时,也对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提出了要求。因此,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司法实践,都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保这一制度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