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史上,没有哪个案件比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更为著名和具有影响力了。这个案件的裁决不仅改变了执法人员的审讯程序,也对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探讨该案的背景、过程以及其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意义。
厄尼斯特·阿方索·米兰达(Ernesto Alfonso Miranda)是一名居住在亚利桑那州的年轻男子,他在1963年被指控绑架并强奸一名18岁的女子。警方在没有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或寻求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审讯。最终,米兰达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字,这份自白后来被用作对他的定罪证据。
米兰达的辩护团队认为,他的权利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了侵犯,因为警察没有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事。他们援引了第五修正案中的自我归罪特权,即一个人有权拒绝提供可能使自己成为有罪证明的自证其罪。然而,法院最初驳回了这一论点,米兰达被判有罪并在监狱中服刑。
米兰达的律师决定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确保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协助进行抗辩)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最高法院接受了此案,并于1966年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
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结果裁定,米兰达在被逮捕后接受审讯之前应该得到明确的警告,包括以下内容:
这四项原则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权利”,它们成为了所有嫌疑人在被捕后必须接受的法定陈述。如果警察未能给予这些警告,那么嫌疑人的任何供词都将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证据。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被认为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转折点之一。它强调了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然而,该裁决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批评者认为这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使得调查更加复杂化。
无论如何,“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先例,即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而且他们的合法利益应当优先于公共安全或其他考虑因素。这项裁决至今仍然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部分,也是每个公民了解自身权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