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势在必行。为了配合和支持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收费收入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两份文件,对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同时,为了减轻事业单位改制的税务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一系列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本文将对这些新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2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因改制发生的产权转移书据和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数额变动,凡属于以下情形的,免予贴花: 1. 整体改制:包括从机关企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 2. 分立改制:即原单位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企业,并将其资产、业务、人员等全部转入新企业的; 3. 合并改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企业,且原所有或者绝大部分资产、业务、人员均转移到新的企业中; 4. 划转改制: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将国有、集体独资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将
上述改制行为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书、股权转让协议等,均可享受免税优惠。此外,在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新设企业、新换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同样可享受免税待遇。
某省属高校A大学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前,该大学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改制完成后,学校将注册成为一家由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资产的转让和产权变更手续。
根据前述政策规定,A大学的改制属于“整体改制”范畴,因此,其在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新设公司取得的新版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应税凭证,均可享受免税待遇。同时,由于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仍以教学科研为主业,并不直接参与商业经营活动,故其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也不征收增值税。
B市人民医院计划引入民营资本,通过混合所有制形式实现市场化运作。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股权结构调整、资产评估等一系列复杂程序。
依据相关政策精神,B医院的改制属于“分立改制”情形,因此,在改制期间所产生的各项应税凭证,如股权转让协议、新设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等,都可以申请免税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改制结束后,若新组建的公司开始对外开展医疗服务业务,则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流转环节税款及附加。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在进行体制改革时,应充分了解并利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改制路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制成本,保障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各级税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确保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