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拦下,工作人员要求她将零食寄存或丢弃,否则无法入园。小王认为这一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进园的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的条件的,该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因为它是乐园单方面制定的,游客没有协商的权利。乐园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以及该规定的制定是否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因素,是判断其有效性的关键。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一条则指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小王有权选择自己消费的内容,包括在园区内食用自己的零食还是购买园区内的食物。如果小王的诉求得到支持,那么这将意味着消费者不仅可以选择购不购买乐园内的产品和服务,还可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服务和设施(如自带饮食)。
乐园可能主张其禁止外带食品是为了确保园区内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然而,这种做法是否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考虑到大多数大型公共场所并未实施类似禁令的情况下,值得商榷。此外,即使出于公共卫生考虑,也应该有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比如对可接受的食品种类进行限定,而不是一刀切的完全禁止。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可能会综合考量以下几点做出判决: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此案的审理都将对未来游乐园和其他商业机构的管理规则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法院认定乐园的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可能迫使乐园修改其规定,以更好地平衡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管理需求。同时,这也将为消费者争取更多的权益空间,鼓励他们在面对不合理规定时勇于维权。
《上海迪士尼禁带食案》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消费者纠纷,它涉及到了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深刻的伦理道德考量。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消费者维权的勇气,也期待着司法机关能给出一份既公正又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决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旅游业的良性发展指明方向。